(2016)豫1103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诉被告秦亚峰、王秋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秦亚峰,王秋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42号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委托代理人春建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秦亚峰。被告王秋纳。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诉被告秦亚峰、王秋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秦亚峰、王秋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秦亚峰、王秋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承担。审判员 陈质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