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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16号原告杜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纪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