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16号原告杜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纪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