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4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杜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美玲,王晶,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27号原告杜美玲,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王晶,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张浩,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杜美玲与被告王晶、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