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杜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美玲,王晶,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27号原告杜美玲,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王晶,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张浩,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杜美玲与被告王晶、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