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信用社与桐乡市建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徐云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信用社,桐乡市建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徐云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220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信用社。被执行人桐乡市建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云奴。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桐乡市建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徐云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47475.04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22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