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龙逸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晓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龙逸置业有限公司,陈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龙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仲村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9900498-X。法定代表人彭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晓燕,女,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青岛龙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567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行为义务,即强制撤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青岛龙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燕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201200176022)备案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5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万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中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