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兴贵与陈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兴贵,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34号申请人林兴贵,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寿宁县武曲镇。被执行人陈国华,女,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人林兴贵与被执行人陈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在房产、土地登记部门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