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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任青与潘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青,潘家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00209号原告:任青。被告:潘家宝。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青为与被告潘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0元,由原告任青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