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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宝丰县东城建民轮胎门市部与宝丰县源盛商贸有限公司、王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丰县东城建民轮胎门市部,宝丰县源盛商贸有限公司,王建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宝丰县东城建民轮胎门市部。业主宋建民。被告宝丰县源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辉,系经理。被告王建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宝丰县东城建民轮胎门市部诉被告宝丰县源盛商贸有限公司、王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宝丰县东城建民轮胎门市部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宝丰县源盛商贸有限公司、王建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宝丰县东城建民轮胎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丰县东城建民轮胎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宝丰县东城建民轮胎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