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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治国与蔡荣才、袁湘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国,蔡荣才,袁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国。被执行人蔡荣才(曾用名蔡荣财)。被执行人袁湘飞。本院在执行刘治国申请执行蔡荣才、袁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治国与申请执行人蔡荣才、袁湘飞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湘飞已按和解协议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申请执行人刘治国与被执行人蔡荣才、袁湘飞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准予和解;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潭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三、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新和审 判 员  赵思永审 判 员  吴湘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抚湘附裁定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