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段某犯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3刑初1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男,1972年4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公司业务员,住肥西县。被告人段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德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0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段某饮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汽车至206国道肥西县花岗中学路段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段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41.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2015年4月10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段某饮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汽车至206国道肥西县花岗中学路段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段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41.2mg/100ml。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段某如实供述以上事实;被告人段某于2013年11月22日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六金刑初字第00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邓某的证言;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抽血照片等。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段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金刑初字第0020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颖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婉青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