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民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杜文禄与杲良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禄,杲良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民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杜文禄,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杲良善,山丹县农民。本院立案执行的(2011山民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杜文禄与被执行人杲良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550元(包括诉讼费550元),已执行案件款2070元、诉讼费55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杲良善正在患病期间,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中止执行。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杲良善在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户信用社的一卡通账户,并先后扣划该账户内资金2620元(即上述已执行部分)。现被执行人杲良善提出异议称,该账户内资金不仅有粮食直补款,还有退耕还林款、低保、困难补助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低生活保证金及困难补助等仅能满足当事人基本生活需要的资金法院不能执行,现法院的冻结行为,造成其生活极为困难,要求法院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不予执行。对此,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该账户内的资金再不予执行。同时,经本院再次向银行、工商、车辆、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杲良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山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多民审 判 员 花剑云代理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多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