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462号原告:中山市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山,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少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绮玲。被告:李秀,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802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为258元(原告中山市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丁向娜审判员 黄凤坤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心然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