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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鹏申请执行张金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刘学华,张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71-2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汉族,住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刘学华,男,汉族,住河口区。被执行人:张金涛,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王鹏申请执行张金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河执字第571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金涛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金涛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