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波与陈树科、衣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陈树科,衣倩,魏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631号原告张波。被告陈树科。被告衣倩。被告魏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与被告陈树科、衣倩、魏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完毕、互不追究责任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自行和解完毕、互不追究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判员 宗树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广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