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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波与陈树科、衣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陈树科,衣倩,魏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631号原告张波。被告陈树科。被告衣倩。被告魏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与被告陈树科、衣倩、魏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完毕、互不追究责任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自行和解完毕、互不追究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判员  宗树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广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