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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金光华与咸永旭、刘雪莹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华,咸永旭,刘雪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999号原告:金光华,男,朝鲜族,个体。被告:咸永旭,男,朝鲜族,无职业。被告:刘雪莹,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华与被告咸永旭、刘雪莹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金光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金明浩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