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欧庆节与牡丹江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庆节,牡丹江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10号申请执行人欧庆节,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牡丹江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国华审判员 曹连海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