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林智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智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3号罪犯林智城,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日作出(2002)莆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智城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清),责令退赃款人民币34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4月28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因漏罪,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2日作出(2003)莆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智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智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智城在服刑考核期间,于2013年2月25日因私藏使用违禁物品被禁闭处分一次,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六分,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退缴赃款人民币34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智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智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