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浔执民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猛雄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浙江猛雄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永泉。被执行人:浙江猛雄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希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猛雄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811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811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