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信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信,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059号申请执行人张信,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拾城墅*********室。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范定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范定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信与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信货款71496元及利息78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73元,执行费998元,以上共计8201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名下的宁夏银行账户有存款信息,已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在判决书所载明的地址营业且下落不明。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代理审判员 董恒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海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