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l5)长刑终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机关屯留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l5)长刑终字第494号原公诉机关屯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汉族。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屯留县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屯留县看守所。屯留县人民法院审理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l5)屯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赵X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2015年2月,被告人赵X两次酒后持砍刀斧到屯留县康庄花苑小区辱骂、恐吓他人,拦截车辆。2、2015年2月23日,赵X持砍刀斧到屯留县常珍村红亮超市辱骂、恐吓他人。3、2015年2月11日、2月13日赵X两次酒后持砍刀斧到屯留县康庄花苑小区外“美丽e百”美容院无理取闹。4、2015年2月13日赵X持砍刀斧在屯留县康庄花苑小区门口转盘处多次追逐、拦截车辆。5、2015年2月28日赵X持砍刀斧到屯留县康庄园区“秦东通讯”商店恐吓他人。6、2015年3月2日赵X酒后持砍刀斧到屯留县常珍村“奶奶庙”破坏庙门及泥塑神像;到常珍村李X家辱骂、恐吓李X;到“美丽e百”美容院拍打玻璃门;到高头寺信用社大厅恐吓他人、砍坏监督牌;到常珍村武X家中殴打恐吓武X。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3、前科调查表,证明赵X没有违法犯罪前科。4、砍刀斧一把,证明赵X实施犯罪时手持凶器。5、证人郑X、武X2证言,证明赵X于2015年2月两次酒后持砍刀斧在屯留县康庄花苑小区辱骂、恐吓,拦截车辆的情况。6、证人杨X证言,证明赵X于2014年腊月二十几的一天晚上8点多,酒后手持砍刀斧在其家中恐吓其的情况。7、证人王X、王X2、赵X2证言,证明2015年3月2日下午,赵X酒后在其美容店闹事的情况。8、证人郭X证言,证明2015年3月2日下午5点左右,赵X手持砍刀斧到屯留县高头寺农村信用社闹事,并把监督牌砍坏的情况。9、证人王X3证言,证明2015年3月2日辨认犯罪嫌疑人照片的情况。10、证人李X证言,证明赵X手持砍刀斧在其家中闹事的情况。11、证人武X证言,证明赵X手持砍刀斧在其家中寻衅滋事的情况。12、现场图、照片,证明赵X寻衅滋事的现场情况。13、被告人赵X的供述与辩解。原审认为,被告人赵X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赵X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诚恳悔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后,原审被告人赵X不服上诉称,上诉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对所有受害人表示道歉,只因上诉人家中有老有小需要照顾。请求二审宽大处理,早日回家照料亲人。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在案证据均经本院核实无误,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赵X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证明其构成本罪。上诉人赵X具有主动交代,认罪悔罪的从轻情节,但原审在量刑时,已根据其行为表现,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规定予以考量。至于其“家中有老有小需要照顾”一节,不影响对其的定罪处罚。据此,上诉人赵X所提的上诉理由,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冠晋审判员  史 蕾审判员  马艳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