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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起诉人刘平与被起诉人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302行初1号起诉人刘平,男,1971年8月7日出生,住自流井区火车站。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收到起诉人刘平诉被起诉人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公安分局的起诉书,其诉称,2013年3月29日早上9点被东兴寺派出所民警抓去,当晚11点才被送到拘留所。2015年5月19日,起诉人向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邮寄《自贡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要求对起诉人在上述被抓后至被送至拘留所期间的全程录音录像信息进行公开,被起诉人逾期不予答复。现请求判决被起诉人在法定期限未履行职责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其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起诉人应自被起诉人收到其申请的15个工作日后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起诉人现提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敏审判员  罗莉审判员  杨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