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朱玉祥与罗永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祥,罗永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208号原告朱玉祥,男,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被告罗永荣,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个体户。原告朱玉祥与被告罗永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玉祥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永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玉祥承担。审判员 朱 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