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4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迟洪军与杨井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洪军,杨井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4728号原告迟洪军,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井兴,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洪军诉被告杨井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井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迟洪军负担。审判员 黄存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