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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4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迟洪军与杨井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洪军,杨井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4728号原告迟洪军,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井兴,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洪军诉被告杨井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井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迟洪军负担。审判员  黄存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