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征与严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征,严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767号原告徐征,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陈卫隆。被告严媛媛,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徐征诉被告严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