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征与严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征,严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767号原告徐征,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陈卫隆。被告严媛媛,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徐征诉被告严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