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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赵计通与周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计通,周立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赵计通。被告周立凯。本院在受理原告赵计通与被告周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赵计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计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计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计通负担。审 判 长  赵双志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