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赵计通与周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计通,周立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赵计通。被告周立凯。本院在受理原告赵计通与被告周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赵计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计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计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计通负担。审 判 长 赵双志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