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闫化伦与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化伦,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40号原告:闫化伦,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正长。被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负责人:林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化伦诉被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化伦诉称:原告系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利辛县的家庭困难老年农民工,于2014年9月4号到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打工,被安排在御景湾小区担任保安。2104年10月26日9时,原告在公司御景湾小区地下车库上班时,与私自被暂扣充电器的业主刘铭发生纠纷,被刘铭不断辱骂并殴打受伤,由120救护车送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面部、胸壁、腹壁等多处挫伤,住院治疗至11月10号出院。11月3号晚上,公司冯继航经理带了些水果代表公司到医院看望,安慰原告安心养病,暂时垫付医药费,并说一直在为原告考勤。原告出院后到公司准备上班,公司刘经理安慰说上班不急,等养好伤再上班,后来原告又多次到公司要求上班,刘经理说等派出所处理好才能上班。原告也多次到派出所催促处理,韩劲松警官说要调解,但最终无果。事故发生后,作为雇主的被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也没有支付一分钱工资,让原告既流血更流泪,原告无奈,现起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补发原告工资27288元,赔偿原告医药费5010.27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36298.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0元,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原告起诉被告属于主体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化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基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圣莉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