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7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谢玉婷与秦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玉婷,秦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455号申请执行人谢玉婷,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翠屏区。被执行人秦运明,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玉婷与被执行人秦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秦运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秦运明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西路住房一套及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西路车位三个;座落于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汇鑫广场住房两套及座落于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汇鑫广场车位四个进行评估拍卖。另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宗揆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俊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