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国旗与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旗,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531号原告王国旗。被告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负责人方守翔,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旗与被告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旗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国旗负担。审判员 严月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