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白希春与白巴雅力格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希春,白巴雅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732号申请执行人白希春,女,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白巴雅力格,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白希春申请白巴雅力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白巴雅力格应支付申请人白希春案款341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73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明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