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7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3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3517工厂九龙堤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3517工厂七车间,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某遗产余款及抚恤金和丧葬费81434.64元,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145元,共计82579.64元。但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存款82579.64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汤 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