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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丽、梅海艳等与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梅海艳,陆从标,李功海,沈桃录,梁保金,邹洪梅,周杨,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40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职工。申请执行人梅海艳,职工。申请执行人陆从标,职工。申请执行人李功海,职工。申请执行人沈桃录,职工。申请执行人梁保金,职工。申请执行人邹洪梅,职工。申请执行人周杨,职工。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兴海路。法定代表人顾耀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丽等人与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67433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时间跨度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