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5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杨明与王国策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明,王国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财保1号申请人杨明。被申请人王国策,个体户。申请人杨明因与被申请人王国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王国策在宣恩县椒园镇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款2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妻牟雪春所有的车牌号为鄂QAK9**、车辆识别代码为3C4PDCFBGET162220的酷威2360CC小客车3C4P型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国策在宣恩县椒园镇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款2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秀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颜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