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宗祥与唐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祥,唐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139号原告王宗祥,男,汉族,居民,住址翁牛特旗。被告唐玉军,男,蒙古族,职工,住址翁牛特旗。原告王宗祥诉被告唐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伟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宗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玉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票欠原告彩票款6400.00元,由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玉军偿还原告王宗祥欠款本金6400.00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伟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