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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孙廷峰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孙廷峰,李淑俊,杨玉成,杜聪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24号申请人:孙廷峰,男,汉族,1962年8月生,郯城县人。申请人:李淑俊,男,汉族,1950年1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杨玉成,男,汉族,1972年3月生,郯城人,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203246959。被申请人:杜聪慧,女,汉族,1987年4月生,郯城人,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704080228。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24号的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玉成的鲁Q518**号普通货车及杜聪慧的鲁Q696**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颜丙娜审判员  杜建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