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孙廷峰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孙廷峰,李淑俊,杨玉成,杜聪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24号申请人:孙廷峰,男,汉族,1962年8月生,郯城县人。申请人:李淑俊,男,汉族,1950年1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杨玉成,男,汉族,1972年3月生,郯城人,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203246959。被申请人:杜聪慧,女,汉族,1987年4月生,郯城人,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704080228。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24号的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玉成的鲁Q518**号普通货车及杜聪慧的鲁Q696**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颜丙娜审判员 杜建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