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孟某、付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付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4刑初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1975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付某,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5)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付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9日23时40分,被告人孟某在本市蜀山区潜山路403号1幢503室家中与妻子赵燕等人发生争执。后合肥市公安局西园派出所民警丁某、刘某等人出警处理纠纷。其间,孟某弟弟孟凡奇来到现场后殴打赵燕,警察制止孟凡奇的行为。孟凡奇的妻子被告人付某上前阻碍警察陈平、孙洪、韩志美对孟凡奇进行控制,对警察进行厮打,并撕拉警察制服。被告人孟某见状持刀威胁警察,阻碍警察执法。警察刘某等人上前夺刀,孟某持刀将刘某的右手拇指肌腱划伤。警察陈平遂对孟某喷射催泪瓦斯将其制服。付某见状继续撕扯、抓伤多名警察,阻碍警察将孟某、孟凡奇带离现场。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孟某等人控制,带回公安机关。后被告人付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孟某亲属多次表示歉意,并积极赔偿了刘某医疗费等,刘某予以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警官证、刘某的病历、伤情照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付某在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被告人孟某持刀威胁警察,在警察上前夺刀中致使警察手指肌腱划伤,被告人付某撕扯、抓伤多名警察,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作案中,两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医疗费等,达成了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传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云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