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艾海提.艾麦提与新疆开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海提.艾麦提,新疆开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艾海提.艾麦提,男,乌兹别克族,,住新疆英吉沙县城关乡古鲁克乌依拉村。被执行人新疆开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开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50元(其中本金0元,执行费250元);二、被执行人新疆开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热 依 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