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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林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增湖,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735号原告于增湖。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王玉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增湖诉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增湖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增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增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于增湖负担。审判长  金钟哲审判员  刘树君审判员  李万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记员周星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