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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明全与陈善强、齐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全,陈善强,齐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73-1号原告李明全。被告陈善强。被告齐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全与被告陈善强、齐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善强位于枣阳市环城办事处花果园村二组、土地证号为03019005-1号的处分权,并提供谢辉所有的鄂F×××××小型普通客车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陈善强位于枣阳市环城办事处花果园村二组、土地证号为03019005-1号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将李明全提供担保的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处分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