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明全与陈善强、齐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全,陈善强,齐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73-1号原告李明全。被告陈善强。被告齐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全与被告陈善强、齐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善强位于枣阳市环城办事处花果园村二组、土地证号为03019005-1号的处分权,并提供谢辉所有的鄂F×××××小型普通客车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陈善强位于枣阳市环城办事处花果园村二组、土地证号为03019005-1号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将李明全提供担保的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处分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