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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川与被告绵竹市剑南镇科力科友电脑经营部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川,绵竹市剑南镇科力科友电脑经营部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第38号原告黄川,男,21岁。被告绵竹市剑南镇科力科友电脑经营部,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三星街5-6号。经营者李晓均,男,38岁。上列原、被告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川撤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黄川负担。审判员 蒋 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莉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