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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邓国伟,项城市兴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556号原告邓某,男,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诉称:2015年7月份我给被告建盖大仓,被告欠我款20000元,经我追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被告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给被告单位装修办公室,包工包料,工程款20000元。完工后,被告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20000元,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应当偿还欠款。对此纠纷的引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公司偿还原告邓某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邝晓光审判员  夏康红审判员  李太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