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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保字第04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宝友与刘艳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宝友,刘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04663号申请人李宝友,男,195342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刘艳荣,男,29岁。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昌民保字第46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李宝友与被申请人刘艳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已判决并生效,申请人现已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刘艳荣有反担保款并执行完毕。申请人李宝友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宝友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朱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爱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