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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贾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7民初37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范凌燕,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甲。原告贾某与被告许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云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凌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许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多年来一直遭受被告的家庭暴力,导致原告的身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2015年1月15日,被告又前后两次殴打原告,原告便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诉请本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许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后所建的宅院一座和婚后购买的汽车一辆。被告许某甲辩称,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很深,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要求,并恳请再给其一次其维持圆满幸福家庭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许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原告自此回其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在原、被告的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态度诚恳地向本院表明了其珍爱家人、痛改前非的决心,恳请给其及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给其一个创建美满幸福婚姻的机会。原告也向本院表明了维持一个圆满家族对女儿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以上为本案事实,均有相应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如属双方因感情不和持续分居时间满二年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因不能妥当沟通和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冲突,导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间因矛盾产生隔阂是事实,但因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且双方均有为女儿利益着想的家庭责任感,也均有维护圆满幸福家庭生活的愿望,原、被告仍有和好机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相互珍惜夫妻间已建立起的恩爱感情,共同致力为女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