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房厚谊与阳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厚谊,阳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房厚谊,男,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阳利军,女,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厚谊诉被告阳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厚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厚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厚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沁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