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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885号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俊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根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昆泼,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潘虹,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