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刑初字第12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务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务工。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9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9月30日,被告人张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下埠村沿河路45-3号组织地下“六合彩”赌博,接受他人多期投注,张某为庄家,刘某在接受他人投注并统计后上交张某,从中获得投注额12%的提成。根据缴获的收据和账本,该二人接受投注额累计达22164元人民币。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应予处罚。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刘某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刘某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9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与刘某经事先约定组织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额的12%给予刘某作为返利,后刘某在其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下埠村沿河路45-3号的住处接受他人多期投注,并将投注额汇总后通过电话、微信上报给庄家张某,由张某坐庄进行“六合彩”赌博,期间总计销售十余期“六合彩”,接受投注额累计达22164元人民币。张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0余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2600余元。2015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刘某已分别将涉案违法所得10000元、2600元,退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缴款凭证和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5年7月的一天,其与刘某约定组织“六合彩”赌博,并许诺将投注额的12%给予刘某作为返利,从2015年7月至同年9月30日,刘某负责接受他人投注并将投注额汇总后通过电话、微信上报给其,其根据开奖结果跟刘某进行结算,期间刘某报给其投注额约30000元的事实。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5年7月的一天,其与张某约定组织“六合彩”赌博,张某许诺将投注额的12%给予其作为返利,2015年7月至同年9月30日,其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下埠村沿河路45-3号自己住处接受他人10余期投注,并将投注额汇总后通过电话、微信上报给张某,张某根据开奖结果与其结算;期间,其共收取投注额22164元的事实。3、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9月份,刘某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下埠村沿河路45-3号处买卖“六合彩”的事实。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下埠村沿河路45-3号进行检查,查扣单据、账单、记账本、存款凭条若干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的事实。5、单据、账单、记账本、存款凭条,证明被告人张某接受他人10余期投注,累计达人民币22164元的事实。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系主动到案,被告人刘某系被动归案。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非法销售“六合彩”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被告人张某、刘某已退至本院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洁茜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孔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