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执恢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德富与被执行人胡培基、吴正荣、凯里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富,胡培基,吴正荣,凯里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恢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富,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胡培基,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吴正荣,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凯里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市府东路博南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培基,经理。被执行人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市府东路博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锡林,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胡培基、吴正荣、凯里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胡培基、吴正荣、凯里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9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凯里市凯开大道西侧棉纺厂13号路延伸段南侧滨江小镇商业用房。对上述财产评估后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李国强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润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