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北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乔祥明与王立强、龙口市百灵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祥明,王立强,龙口市百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418号原告:乔祥明,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麻新,龙口市芦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立强,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龙口市百灵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强。原告乔祥明诉被告王立强、龙口市百灵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祥明、被告王立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由原告为其产品喷涂,起初双方均能按约定履行,但后来被告因自身原因在支付加工款方面违约,并分别于2013年2月7日、2013年11月19日向原告立有欠据二张,共计欠款285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欠款时,被告搪塞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8500元。被告王立强辩称:被告曾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原告2000元,现在实际欠款为26500元,但是被告现在经营困难,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被告在龙口市新嘉街道办事处后泊子村经营一家龙口市百灵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配件、五金工具加工、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原告将被告的产品拿回家中进行喷涂加工,然后再送回给被告。双方经对账后,被告尚有两笔欠款未付给原告,被告于2013年2月7日、2013年11月1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喷涂款玖仟伍佰元,¥9500.龙口市百灵实业有限公司,王立强,2013.2.7”“今欠喷涂款壹万玖仟元正。¥19000.龙口百灵,王立强,2013.11.19”共计欠款28500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并由原告为其出具收条一张。至此被告尚欠原告26500元一直未付,被告亦对该欠款事实当庭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营业执照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王立强系被告龙口市百灵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要求原告为产品喷涂的行为系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职务行为,原告受被告王立强的指示将龙口市百灵实业有限公司的产品拿回家中进行喷涂加工,然后再送回给被告王立强,原告与被告龙口市百灵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承揽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产品的喷涂,被告龙口市百灵实业有限公司理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且被告王立强当庭对未支付原告26500元报酬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口市百灵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乔祥明加工费人民币26500元。二、驳回原告乔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由被告龙口市百灵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兴东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湘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