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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太仓市苏立塑业有限公司与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龚惠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苏立塑业有限公司,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龚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656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苏立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金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伟根,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龚惠明。太仓市苏立塑业有限公司与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龚惠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商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太仓市苏立塑业有限公司货款460000元、利息22000元。此款由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82000元,龚惠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8530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因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龚惠明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苏立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86265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查,被执行人龚惠明名下位于双凤镇景秀江南7幢106室的房产本院另案处置中,其名下位于兴业弄21-2号101室及车库的房产已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档案查封,暂未查控到。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被执行人名下抵押的房产、另案处置中的房产及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