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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非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夏灵明、袁宗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夏灵明,袁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非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吴志忠,局长。被执行人夏灵明。被执行人袁宗梅。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夏灵明、袁宗梅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杭桐行审字第65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夏灵明、袁宗梅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抚养费57944元、案件执行费76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夏灵明、袁宗梅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夏灵明、袁宗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夏灵明、袁宗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非字第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如发现被执行人夏灵明、袁宗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