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04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被告吴秀清、九龙仓(常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吴秀清,九龙仓(常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2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0361930-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戈桥堍金都大厦。负责人尹家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倩华,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岳建忠,江苏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秀清,女,汉族,1984年10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84********,住福建省周宁县纯池镇福山村*号。被告九龙仓(常州)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97057-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创新科技楼南区B1座308室。法定代表人陈国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被告吴秀清、九龙仓(常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秀清、九龙仓(常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撤回对被告吴秀清、九龙仓(常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传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俊 微信公众号“”